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和《中国经济林协会章程》规定,中国经济林协会会员(单位)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是协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为规范交纳会费,加强会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范围 1、从事经济林生产、经营、流通、加工等活动的企业单位; 2、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 3、其它单位。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但可自愿交纳或捐助。 (二)分类会费定额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一)会员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寄至:中国经济林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账号:11230301040005104。在京的会员单位也可直接向协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 三、会费管理 (一)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会费。 (二)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开支。 (四) 协会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管理和监督,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它 (一)根据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凡2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二)本办法经2011年5月18日中国经济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